鋼混、混合、鋼結構建筑使用年限~以及殘值率
一、各類建筑物經濟耐用年限:
1、鋼結構:生產用房7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50年,非生產用房80年;
2、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簡體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等);生產用房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5年,非生產用房60年;
3、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4、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30年,非生產用房50年;
5、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6、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7、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20年,非生產用房40年;
8、簡易結構:10年。
二、殘值率:
1、鋼筋混凝土結構:0;
2、磚混結構一等:2%;
3、磚混結構二等:2%;
4、磚木結構一等:6%;
5、磚木結構二等:4%;
6、磚木結構三等:3%;
7、簡易結構:0。
建筑物的折舊年限是建筑物價值轉移的年限,它與耐用年限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折舊年限是由使用過程中的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社會必要平均使用壽命,或稱為經濟壽命;耐用年限是由結構、質量等決定的自然壽命。目前,一般是將建筑物的自然耐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不考慮物價上漲、人為損耗等因素。
鋼結構的使用年限怎么確定?
規范中沒有對鋼結構的使用年限做具體要求,但是在結構設計的時候,按照荷載規范基本上是采用50年為基本周期的荷載統計值的,即是說,正常設計鋼結構在50年內出現因荷載過大而破壞的概率極小。但是,由于鋼結構一旦銹蝕,結構的力學性能將很難保證,《鋼結構設計規范》中對使用超過25年的鋼結構要求有較好的防腐措施,還有就是輕鋼結構的廠房,那些板材等構件,供應商的質量保證一般都為10年左右。總之可以這樣說,鋼結構在50年內,如果保證材料不銹蝕的情況下,不應當出現因荷載而造成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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